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70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第 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电子合法凭证与纸质合法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所从事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在内的经济业务活动。包括校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学校票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核发、开具、核销和年检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全校票据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建立票据相关台账。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各单位应指定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等工作,并对票据开具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票据使用和管理的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八条 学校使用的票据分为发票、财政票据、银行票据和自制收入凭证。
第九条 发票是指学校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向付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税务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必须严格遵从国家有关发票管理办法,涉税经济事项,应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种类的发票。
第十条 财政票据是指学校为履行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事业性收费和取得其他非税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必须严格遵从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非税经济事项应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种类的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银行票据指学校通过银行付款,向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银行印制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银行空白凭证如汇款单、送款单、进账单和手续费单等。银行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必须严格遵从国家有关银行票据管理办法,通过银行付款经济事项,应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种类的银行票据。
第十二条 自制收入凭证指学校根据需要按照规范统一印制的,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入性凭证。自制收入凭证用于规范学校内部资金流动,起到结算证明作用,仅限于校内使用,不作为报销凭证。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印制全校的自制收入凭证。
第四章 票据的领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付款方要求先预开票据后付款的,可向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申请办理预借票据业务。校内各用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票据管理工作,实行“限量领用、验旧换新”的领用方式。
第十四条 预借票据流程:
(一)科研项目预借税务发票,借票人需先至科学技术部填写《米兰下载安装最新版经费入账申请表》。再填写《米兰下载安装最新版发票预借申请》(见附件1),附上经科学技术部盖章的《米兰下载安装最新版经费入账申请表》与合同,到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办理预借发票手续。
(二)其他经济事项预借票据,填写《米兰下载安装最新版发票预借申请》(见附件1),附上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到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办理预借票据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票据专管员在办理领用手续时应按票据领用部门、发出时间、领用票据种类、票据起止号码、收费内容、领用人员等信息设置票据登记簿,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在使用票据前,须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如发现应及时与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票据专管员联系调换。
第十六条 各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对本单位领用的票据负责。纸质票据使用完毕,票据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时,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十八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存根联合票据登记簿,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按规定登记,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查验核准后销毁。
第十九条 发生票据丢失情形时,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票据管理员,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和查明原因,按照财政机关、税务部门和银行机构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丢失票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丢失责任人及领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票据的使用和核销
第二十条 开具电子票据时,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开具纸质票据时,应逐项逐栏依次填写,要求内容要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如有填写错误,不得撕毁、涂改、挖补,应完整保存各联次,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缴回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按时核销。
第二十二条 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得跨年使用。新的一年(公历年)必须重新启用另一本财政票据,原来未用完的票据应于12月31 日前交回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办理核销手续。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票据专管员对已发出但未按期缴回核销的票据,要督促其及时缴回。
第六章 票据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校内各收费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物价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印鉴章、财务(或收费)专用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六)利用票据乱收费(含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相应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各类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药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广药〔2006〕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米兰下载安装最新版发票预借申请表